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第一则 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一)借条和欠条的不同法律后果
对于借条而言:若没有还款日期,则借条的持有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借入方主张归还借款。
对于欠条而言: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且两年内必须向对方主张归还欠款或起诉。
(二)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章的不同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章,会产生以下不同法律后果:
1、若签章区域位于借条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的,签章人会被认定为见证人;
2、若签章区域位于借款人签章的同一行,或者是借款人签章之下并列签章的,根据传统交易习惯,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3、若签章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写明愿意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愿意代为归还借款的,签章人会被认定为保证人;
4、若签章时间在借款人已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之后,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并存的债务人;
5、若签章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居间人。
第二则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解读
(一)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会被视为贷方不要求借方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借期仍未归还的借款,贷方可以向借方主张利息,该利息可以计算至借方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二)若民间借贷各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受保护区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至第31条,对于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外的各项损失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已经归还的借款,借款人对于本金以外的各项损失总计超过年利率36%的金额可以要求贷款人归还。
第三则 属于民间借贷案由的特殊情形
(一)移交资金账户控制权给他人使用,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移交人交付约定的资金回报的,定性为民间借贷。
这一情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关注对于被移交的资金帐户有哪些相关的约定:若不论资金帐户的被移交方如何使用该资金帐户,其都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资金帐户的移交方交付约定的资金回报,则应当认定为其属于资金帐户移交方通过出借资金帐户这一特殊标的物从而收取资金回报这一特殊利息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就属于民间借贷,而不论资金帐户的移交方与接收方是如何约定该行为的名义的。若没有相关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借用或委托理财。
(二)若在审理不动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实际起源于民间借贷纠纷,则案件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这一情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考虑案件纠纷的性质:不动产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不动产展开,标的物也主要指向不动产,而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资金展开,标的物也主要指向资金。法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审理案件,而不论纠纷双方如何定义相关纠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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