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舒某与邓某某、冉某某系合作伙伴,舒某交付11万元出资与后者共同入股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参与公司经营。2013年3月1日,舒某正式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其所有出资由公司及邓某某、冉某某共同负责偿还。此后,仅有邓某某分五次合计向舒某支付15850元,公司及冉某某未支付任何欠款。舒某要求邓某某、冉某某与公司共同偿还43150元。
本案难点: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舒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亦未做相应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公司没有作为连带保证人盖章。
律师介入:告知我方尽快收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阶段积极维护舒某权益,获得判决后积极申请执行。
诉讼结果: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得细致,证据收集比较充分,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邓某某、冉某某偿还43150元的主张,判决生效后,我方通过申请执行,获得了全部应得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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