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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效?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
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即便有协议书中的约定,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亦需要前往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双方是否应当离婚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夫妻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离婚条件不会成为法院审理是否离婚的依据。
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净身出户”条款本身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
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周某发现陈某一直沉溺于网游中不能自拔,夫妻双方经常因此发生口角。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因网游欠下不少债务,周某欲与其离婚。为挽救婚姻,陈某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如陈某因玩游戏而欠债,则“净身出户”。2017年4月,陈某因网游透支信用卡1万余元,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且主张婚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净身出户”协议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
“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且陈某签下“净身出户”协议书是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故本案中“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对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分割协议时经常将“净身出户”条款置于“忠诚协议”、“离婚自由限制协议”、“离婚协议”内,而法院在裁判中也往往只重视解决上述层面上的效力问题。“净身出户”协议书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对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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