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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法》授予公司更大的自治权、自主权,公司纠纷案件的类型也较多,且纠纷的性质不一,如何根据不同的纠纷性质来确定相应的被告主体呢?
一、 股东身份确认权案件 公司设立后,股东发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未被工商登记资料等确认的,要求确认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存在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情形,应以公司和显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如系受让股份的股东,发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未经公司认可的,受让股东应以公司和转让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二、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股东认为公司限制其转让股份的、强制其转让股份的,以公司作为被告;股东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应以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受让股份股东认为公司未对股份转让事项及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的,以公司和转让方为共同被告。
三、 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案件 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认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股东认为董事会未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会;请求撤销或宣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以公司为被告。
四、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缴纳出资;股东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价格存在瑕疵,不足其认缴的出资的,公司可以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足出资,其他股东也有权起诉;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该股东和帮助其抽逃出资和股东、董事、经理等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以认为被侵害知情权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六、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 以公司为被告。
七、 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 公司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印鉴、资料、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高管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其为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并给付因该行为所获收益或所受损失。
八、 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的诉讼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是做出不当行为的公司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空股股东、关联交易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 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以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之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以公司和清算义务人为被告,公司已注销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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