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一、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两个遗嘱见证人应是无利害关系人,否则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条件
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神志清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
②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必要的份额;
③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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