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一、未约定资金利息的民间借贷,资金出借方不得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书面或口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借入方不支付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在自然人之间借入借出资金时,若未约定利息,则除非借入方自愿,否则出借方无权强迫对方支付利息。
二、未约定资金利息的具体利率的,资金出借方不得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资金出借方在出借资金时,若仅仅约定对方应当支付利息,但没有明确利息金额,则资金出借方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确实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资金借入方可以不向对方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资金出借方不得主张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若资金出借方向资金借入方出借资金的行为存在如下情形,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继而相关的约定利息也无效。
(一)资金出借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资金高利转贷给资金借入方,且资金借入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资金出借方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又转贷给资金借入方牟利,且资金借入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资金出借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相关借款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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