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一、预先扣除的利息对应的利率利息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资金出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出借金额足额向对方支付出借款,若前者以任何名义减少出借款的金额,只会被认定为变更了出借金额,在计算利息时也只会以实际出借款为基数予以计算。
二、资金借入方提前还款的金额对应的后续利息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资金出借方在计算利息时,应当以对方尚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对于对方已经支付的金额不得继续计算金额。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