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许多家属并不了解律师在此阶段中的作用。有家属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找律师没有用,只要亲友被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内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甚至有的家属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其实,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我们不妨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由此可见,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下面具体阐述。
一、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亲友被拘留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不知道亲属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基于恐惧的心理,家属往往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此时,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须知,辩护律师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
二、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首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及其量刑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最后,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避免侦查人员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发生。
三、 代理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若发现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比如刑讯逼供),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四、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五、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律师介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有可能成功地推动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从而影响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六、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不管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近几年无罪判决率仅万分之六]。因此,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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