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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也有可能起不到理想的作用:

一、微信语音作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作为证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聊天双方对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的表态。不仅如此,由于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
(3)除微信语音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二、即使微信未经实名认证,但如果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仍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时,微信实名认证很重要,但是由于微信具有较大的虚拟性,通过其它证据能够锁定微信主体的,也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的效力。

三、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简言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你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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