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陈某参与了龙华某村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该区域的鱼塘以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发包给他人经营。在分于将位于某村的两个鱼塘交到场者竞价后,陈某即与龙华某村股份合作社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包经营龙华某村股份合作社位于该村的两个鱼塘,承包期限为3年,每年应交承包款分别为43000和45000元,签订合同后陈某应向合作社交纳定金分别为15000元和16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缴纳了上述定金。
可是,合同签订几天后,陈某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应交承包款大大高于同等条件的其它鱼塘、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无力经营、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等理由向某村股份合作社提出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定金,但某村股份合作社不同意。故向法院起诉。
二、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经公开竞投会”上,原告与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就承包经营鱼塘的价款、期限等协商一致,并已在合同书签名确认,该承包合同已依法成立。因为被告已经在举行竞投会前将鱼塘的位置和底价等先行公告,并在鱼塘现场举行公开竞投会,由众人竞价来确定其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对于本案的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情况、价款等完全公开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曾有承包经营鱼塘的经验,应无重大误解之可能;另一方面,本案合同的价款,是通过应价者在参与竞投会中公开应价确定的。虽然合同价款较同类合同之价款高,但该价款是原告通过公开竞价确定的,并非被告确定。况且,原告此前有承包鱼塘的经验,故原告以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无效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理由不充分。
三、律师建议:
广大的民众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处理生活、工作中所遇到的合同,都必须先经过再三的思考或咨询专业的律师再进行签订,这样才能大大降低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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