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2015年5月2日,赵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留下一套房屋。赵某避免睹物思人,乘楼市回暖,欲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出售。在办理继承手续时,赵某在朋友介绍下,与买家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保证该房屋仅有其一人继承及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买家李某依约向赵某支付定金3万元。之后,赵某取得继承公证书,发现载有另一继承人何某。赵某疑惑万分,经调查得知何某为赵某父亲与前妻所生,且双方多次沟通,均达不成一致出售意向。最终,因何某拒绝出售房屋,导致交易不成,赵某返还双倍定金给买家李某。
律师提示:继承公证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例的交易房屋发生继承,需办理继承公证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才能进行交易。而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除了继承人的范围之外,还可能涉及遗产范围、遗嘱效力等争议;有的虽然各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但因年代久远,相关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不齐全,也会影响继承公证的办理,所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的消费者:遗产继承既涉及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又涉及法律的适用和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当事人一般难以自行做出准确判断,故在出售继承的房屋前,应当先办妥继承手续,确认继承份额,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再上市交易,避免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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