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王大应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驾驶某小型面包车以46.14千米每小时的速度在某停车场内行驶,遇一被害人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由于被告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及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路口时没有左顾右盼,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经过公安侦查及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办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和家属沟通我们的办案思路,从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点介入,分析本案可能出现的结果,经过诉讼部刑事辩护团队反复的讨论和分析认为:
1、受害人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2、受害人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时没有停车瞭望慢行;
3、案发当时天气为阴,下午17时35分,天色不太好;
4、受害人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着违规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5、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6、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有交通强制险,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被告人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
7、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8、该地区禁摩限电,受害人有过错。
通过发现多处的减轻量刑情节点,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查明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较轻的刑罚,至此该案完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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