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某某制冷公司与魏某签订《某某制冷家电集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魏某的固定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00元、加班工资及职务津贴构成,绩效工资则按企业规章制度所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在此之前,公司曾分别于2006年及2009年发布《薪酬管理办法》,其发布文件均在公司内网中公布。规定:“员工个人考核方式及绩效奖励与员工个人考核结果挂钩方式由各 单位按照业绩导向的原则自行制定”。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第12.3.2.1条规定:“制冷家电内部调动的员工:由员工所在的新部门或单位负责考核,原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考核数据,绩效奖金由考核单位负责发放”; 第12.3.4条规定“离职员工(正式员工)当季度工作满2个月的,应发放绩效奖金。财务年度结束前离职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同时该制度规定干部缋效考核周期为财务年度(每年1月至12月);普通管理人员缋效考核周期为季度(年终进行综合评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5.3.2.1条规定“中高层干部的缋效奖励原则上只在年底发放,过程中不享受其他浮动工资。”
2010年7月22日,魏某以个人原因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因为绩效奖金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评析
法律并不强制公司发放绩效奖金,而且,在绩效奖金具体的发放方式、标准等方面,法律赋予当事人很大的意思自治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双方之间直接签订的协议均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中,魏某与公司就薪酬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双方均应当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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