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律师
案情简介
梁某自2012年4月5日开始任广东某公司董事长助理,在职期间,梁某实际所得的平均工资为17000元左右,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没有继续支付工资。2014年2月,因公司停产,梁某离职。现梁某以一份入职申请表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0000元/月,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97万多元。入职申请表上记载了梁某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简历,其中薪酬待遇的内容中填写了基本工资10000元和绩效40000元,合计50000元。梁某称该表是在其发现工资没有按照50000元发放后找公司财务人员交涉后,财务人员交给他的。公司不认可梁某提供的入职申请表,称该表是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欺骗董事长在空白入职申请表上签名产生的。最终法院没有认可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
案件评析
梁某主张的5万元工资标准难以成立:
第一,在长达一年有余的时间里,梁某实际获得的工资不足5万元,且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向公司提出过异议。
第二,诉讼中,公司亦提交了一份入职申请表,梁某亦确认其中的基本个人信息系其本人填写,上述两份入职申请表记载的工资标准相差较大,与实际支付亦有较大差异,法院认定两份入职申请表均不能作为认定梁某的工资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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