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在深圳市XX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的房屋,约定于当月26日前支付下月租金。租期1年,即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押金为2个月租金外加水电物业费押金。原告于签约当日即2015年6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7月份房租及押金。在合同租赁期间,原告每月按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屋租金,不曾拖欠被告房租。
2016年3月,原告因在他处购房入住,特向被告提出是否可提前到4月底前退房,被告在微信上应允可以。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4月份房租。原告经被告同意后已完成了退房,且房屋内家具家电保持完好,水电物业费皆以结清,被告却未退还《房屋租赁合同》的押金。
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退还《房屋租赁合同》押金的义务,且后期通过电话催告时一直未能接通被告电话,原告始终无法有效联系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本所律师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收集及整理证据,前往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时,对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极力否认毁约一事,并反称系我方违约在先。本所律师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驳斥被告的言辞,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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