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刘某名下有2万元存款。刘某的嫁妆在冯某处存放,包括家电、被子等。
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刘某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冯某共同存款1万元,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某的嫁妆返回给原告刘某。
【律师观点】
由于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且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关系,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名下的2万元存款为婚后所得,即使在名义上属于刘某个人所有,仍应认定为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分割相关财产。刘某的嫁妆,属于刘某结婚时带到新家庭的个人财产。冯某给付的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在双方结婚后,条件已成就,赠与已经完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对于刘某婚后住院期间的支出,作为配偶的冯某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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