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甲公司在林某入职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林某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的,双方均同意按照林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赔偿数额依据,若林某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以林某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
林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9日,甲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林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公司的主张均未获得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双方事先约定的在劳动者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赔偿公司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职员工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该员工的离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2、该员工的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以上规定说明,公司要追究离职员工的赔偿责任,需要以后者的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
另外,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只有在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规定劳动者责任。本案公司另设赔偿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