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有三: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第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第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案例:2016年8月,陈某在商场上的楼梯处不慎摔伤,事后查明系因商场楼梯处有一滩水渍,商场没有张贴任何告示,陈某不慎踩中水渍滑倒所致。陈某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意见为:陈某颅脑损伤,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陈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等。2016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中包含了为期20年的护理费人民币110万,最后法院酌情支持了为期6年的护理费人民币32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场先后赔偿了25万护理费给陈某,由其女儿张某代为收取。后陈某去世,实际护理时间只有752天。于是,商场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未使用的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1.57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收取商场给付的执行款,对于未使用的护理费部分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张某是否应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
律师解答:张某收取了商场给付的执行款,对于未使用的护理费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无需向商场返还。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第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第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张某收取的执行款是基于生效民事判決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方的利益受损。同时,从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盖然性来看,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因此,商场认为陈某提前去世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依据不足。
综上,张某收取了商场给付的执行款,对于未使用的护理费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无需向商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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