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汽车销售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974发表时间:2019-03-13 14:06:51【小中大】
生活中,消费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了解滞后,较之于经营者,消费者多处于买卖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什么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质言之,欺诈行为的认定包含了主观、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使对方当事人据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知道,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第二,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第三,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
法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司法适用中,欺诈行为的涵摄范围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特别是当涉及汽车类大额消费的三倍赔偿时,法官的处理往往更为慎重。因此,我们在购买汽车时要保留好合同、单据等各项证据,当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