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经成立并将履行法定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起受理案件。
二、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一)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自2015年2月2日起不再受理上述第二条规定之案件。2015年2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四、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临时办公场所为前海合作区万科企业公馆13A。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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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标准的公告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全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最高诉讼标的金额调整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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