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何为双倍工资中的“工资”?加班工资是否可以视为双倍工资的“工资”?销售提成呢?是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对“工资”一词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因此,根据通常理解,所有收入似乎都应该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但是根据法院审理实务,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做法,一些法院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何为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也就是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而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但支持税前工资。
此外,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有效仲裁时效内,有的地区可以主张全部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有的地区只能主张未超出一年仲裁时效的个别月份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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