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彩礼是指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在初步达成婚姻约定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有些地方称之为纳征,意为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彩礼一般不退。
目前,我国仍普遍存在把支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的做法,而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纠纷日益受到大众的关注,司法实务也在不断探索平衡各方利益。
彩礼现在被司法界认定为属于为成就婚姻的附条件的赠与财产,在婚姻成就后,相关赠与行为完成,否则,接受彩礼的一方需要返还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未婚妻或配偶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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