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在涉及需要裁判亲子关系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一、对于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1、若子女一方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除非被诉方能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或向法院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的结果有利于被诉方,否则法院一般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若子女一方并非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或向法院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二、对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案件
1、若子女一方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或向法院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2、若子女一方并非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除非被诉方能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或向法院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的结果有利于被诉方,否则法院一般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述“必要证据”一般包括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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