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但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实际转移,这也是许多离婚父母担心的,担心离婚后,一方反悔,从而损害小孩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条款性质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有观点认为,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之前,父母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父母方可以反悔,子女亦无权要求父母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首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屋行为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其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失去这一前提,双方很可能无法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有效协议。最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当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而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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