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分割案例两则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第一则:恋爱期间购买房屋 分手后财产分割
一、基本案情:
许某诉称,2010年7月份,许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8月份正式确定男女恋爱关系。2010年11月双方为准备结婚,选定了兰溪市振兴路金报尊园70幢1单元302室房产,计103.11平方米,购买总价为616598元,首付款为186598元。2011年6月份原、刘某间因多种原因分手,对许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刘某承诺待房屋转让后按比例计算归还,且信誓旦旦说保证不会少一分钱。2013年9月许某从兰溪市有关房产中介处得知刘某已把房子偷偷挂牌转让,却没有通知许某,于是许某打他电话询问,刘某不承认当时的口头承诺,说一分钱都不会给许某。现该房已转让交付,双方交易完成。为此,诉请判令刘某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升值款。
二、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许某、刘某在谈恋爱时,基于恋人关系,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虽然房产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是就许某、刘某的内部关系而言,该房屋是两人共有的。现该房产已被刘某转卖,因双方是共同投资,许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出资额并分割房屋的增值收益。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某购房出资款116598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5098元。
三、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关系准备结婚而购买房产时,首先应在房产证上登记二人的名字,注意保留好购房付款的凭证。
第二则:婚内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 不列入其配偶的遗产范围
一、基本案情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带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分居协议书》原约定归李某拥有的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
二、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富中心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因此,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的遗产。
三、律师建议
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该约定有效。双方均应谨慎处理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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