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专利的2个案例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510发表时间:2016-06-28 19:30:59【小中大】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律师
一、申请的发明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有关太阳能全玻璃真空集热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后者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了前者的发明专利申请。前者不服后者的决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审申请等多种途径对己方权利进行救济。
(二)法律分析及结果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创造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相比,前者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所以认为徐某某提交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是因为对于另一份在先发明专利而言,涉案的技术方案只存在细节差异,且这些差异属于在实现后者的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容易想到且不存在技术障碍的情形,即在已有技术基础上,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差异如此小的两种技术方案,只需给与其中一种技术方案以发明专利保护。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各级法院均未支持徐某某的主张。
(三)律师建议
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应当特别关注创造性要求,多查阅对比古今中外的各种技术方案,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因为创造性不仅仅是与专利申请人周边能了解的技术方案相比,还要与古今中外的各项技术方案相比。
二、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权利要求不当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方式获得一份有关空调的实用新型专利。广东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与另一在先专利相比缺乏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后者经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审申请等多种途径对己方权利进行救济。
(二)法律分析及结果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创造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相比,前者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所以认为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是因为对于另一份在先发明专利而言,涉案的技术方案虽有“便于挡板独立于空调机本体独立加工、简化制作工艺”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因为“上述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视同放弃该项特点的权利保护要求,总之,在创造性方面,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各级法院均未支持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
(三)律师建议
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应当注意不要遗漏权利要求。
此文关键词:深圳 法迈 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