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时无效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623发表时间:2016-06-30 13:00:29【小中大】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介绍相识,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某宇。2010年5月,原告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被告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且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被告名下。但是,被告随后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原告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 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离婚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被告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且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考兴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三、律师建议
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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