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直系亲属享有经济赔偿权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597发表时间:2016-06-30 13:02:47【小中大】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律师
一、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07年1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班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罗某办理社保。2009年7月9日,罗某因病在西乡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14日转入长沙湘雅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09年7月20日,罗某因病死亡。后原、被告因罗某的加班费、医疗费、抚恤金等事发生纠纷,罗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清楚。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罗某享有法定医疗期。故被告对罗某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向罗某的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补助费人民币10863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人民币21726元、一次性抚恤金人民币21726元。
三、律师建议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工死亡的员工直系亲属有权向公司主张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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