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一定会被认可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511发表时间:2016-06-30 13:04:51【小中大】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0日,项某某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落款处由项某某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后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项某某出具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的《催款通知单》。项某某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我知道,因经营不善元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此后,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再次向项某某出具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的《催款通知单》。项某某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并签署其姓名。
二、法律关系分析及判决结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告主张其与项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借条》意在证明其与项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关于借款交付,其主张因其无使用银行卡的习惯,故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现金,20万元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项某某。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项某某均表示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同样以现金形式存放,并于2007年8月2日以其中的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何某某则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
原告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项某某出借20万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里面,出借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能出借特定款项的资产状况和现金或转账的出借能力。
此文关键词:深圳 法迈 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