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王大应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王某应在2015年1月前将《销售合同》约定型号车辆交付给李某。李某与王某还一同前往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销售合同》公证,但之后王某一直以没有该款车辆型号为由拖延车辆交货时间。李某多次催促王某按约定交付车辆,皆遭到后者无理回绝。李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购车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律师介入
本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商议诉讼策略,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阶段促成双方和解,对方答应退还购车定金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至此,原告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深圳地区限牌引发的案件,王某无法按时向李某交付约定型号的车辆和车牌,王某就应当向李某退还购车定金并赔偿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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