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某某系被上诉人艾尔发公司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被确诊怀孕。同年,上诉人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在随后两天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病休,但没有得到公司批准,两天后上诉人打电话给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得到回复,之后上诉人也没有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几天后公司以上诉人随意旷工为由向上诉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诉人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上诉人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请求。上诉人对裁决不服,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撤销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报酬。
(二)裁判结果: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以判决形式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动争议期间工资。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在怀孕时期的上诉人,经医生证明称,其该段时间确需要休息。在打电话未通后,上诉人便以发短信的方式向主管请病假,其在未得到部门主管回复的情况下便未去上班,确实不符合被上诉人的员工守则规定。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怀孕明知的情形下,应当向上诉人了解其缺勤的缘由,并给予上诉人辩解的机会,听取其辩解,之后再作出对上诉人如何处分的决定。而不应在未履行听取辩解这一程序性的义务前,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裁判要旨:
除了规范劳动关系,一定地倾斜保护弱者权益也是劳动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孕期的女职工显然属于这里的“弱者”,用人单位应对怀孕的劳动者采取特殊照顾。即使用人单位未收到劳动者的请假申请,也应当向劳动者了解其缺勤的原因,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之后再作出对劳动者如何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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