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刘某系深圳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声称,根据《某某某物品交接表》,刘某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某公司,因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刘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在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对于超过一个月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