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4年4月,程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在30天内为程某申请工伤认定,导致程某不得不于2014年6月自行申报工伤。
在程某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因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程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者未予受理。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未及时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律师观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也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若怠于申报工伤,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应当自行承担延误期间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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