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名商人,在生意往来过程中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声称自己有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需要先缴纳遗产税才能获得遗产,希望王某帮忙借款并承诺丰厚报酬。王某出借100多万导致自身巨额负债。因联系不到王某,债权人起诉王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最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举债行为不属于夫妻合意,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独自偿还1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查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合意”及“用于共同生活”,通常重点放在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方面。在没有证据证明举债行为的合理性的情况下,若能证明举债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本案的被告自身有独立经济实力,没必要借款度日,且涉案款项在极短时间内从原告账户通过被告账户转至案外人账户,可以说明相关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相关举债行为属于夫妻合意行为,故相关债务应当由借入方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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