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珠海市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光电科技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此后,双方通过电话与传真方式订立多次买卖合同。交易期间,原告均按约定分别多次向被告实际提供货物。
2014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2013年12月份《财务对账单》,被告在该《财务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止对账之该日欠原告2013年8月货款、2013年9月货款、2013年10月货款、2013年11月货款,合计163545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经原告不断催促,被告拒绝支付上述余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由于货款欠款涉及多个月份,且有跨年未支付情况,情况复杂。本所律师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月份的账本证据近二十本。经过连续两周对各月账本证据及综合证据数据的审查分析,本所律师撰写出起诉状,并整理清楚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间接充分肯定了本所律师的有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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