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基本事实:
张先生在某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12月10日凌晨四点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观澜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张先生儿子请求某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因工死亡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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