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2016年2月,申请人吉某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某公司处,岗位系手机开盖工,工作地点为室内,工作时间为晚班,工资以计时方式结算,现金支付。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保。2016年2月18日凌晨四点,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因操作机械过程中,手指被压伤,于是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被申请人拒绝支付。
于是申请人委托本所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后,观湖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历时四小时。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坚持否认申请人系其公司员工,坚称系外部公司的派遣员工,以期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所律师在庭前进行了充分准备,提供证人等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与被申请人激烈抗辩,以充分证实就系其公司员工。因为某些因素,仲裁庭作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具有重大失误,于是代理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围绕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进行了全面辩论。2016年11月,法院作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认定,至此,案件终于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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