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2015年11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加工中心编程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余元。
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工作中尽职尽责,2016年5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工作不积极为由,口头通知其不要上班并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份、5月份工资合计12567.76元。
申请人于2016年5月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劳动办)申诉。并委托本所律师代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所律师经分析认为,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庭基本采纳律师的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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