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案情简介】
2009年,20岁的张某经介绍认识了40岁的林某后与林某结婚。2010年,林某在林小某出生后经常夜不归宿。
张某通过调查,发现林某自2011年3月开始与王某同居。张某在调查结束后与林某沟通,林某认可婚内出轨,并声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并愿意向张某支付10万元婚姻过错赔偿金。
张某不认可赔偿金额,在补充调查三个多月后,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要求追究林某与王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林某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愿意向张某赔偿300多万元。最终,张某撤销重婚自诉,在离婚诉讼案件里,张某与林某调解离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律师观点】
根据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但构成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过错,还可能会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处罚。
重婚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对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直接提起重婚案的刑事自诉。
由于自诉案件的和解、撤诉主动权均掌握在自诉人手里,离婚案件的受害方在难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通过刑事途径,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给加害方施加更大的心理压力,提升自身的谈判地位,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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