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李小姐入职某科技公司1年,担任公司采购员工作,但用人单位却迟迟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李小姐在其离职后,向深圳市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3万余元及委托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余元。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小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没有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李小姐自身的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曾多次通知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公司在该劳动争议案件里没有过错。法院受理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李小姐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万元。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或者推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一旦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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