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开发商为向购房者推销在建的房屋,往往向众人描绘了居住舒适、环境优雅、升值空间大等美好前景,俗称卖楼花。无可否认,在建的房屋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可以会带来纠纷。其中之一的可能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如何判定该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条件判断:
(1)争议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2)争议房屋有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结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判断方式可以归纳为:
1、房屋买卖这一转让行为,既要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更要符合《城市房地管理产法》。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出售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签定合同时,卖方没有向买方告知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事实的,因其将建设在国家享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那么涉案合同也会无效。
2、即便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仍需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七项条件,而且还应该符合《城市房地管理产法》第38条所规定的强制性条件;如果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备现售条件,应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明。如果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可以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因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涉案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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